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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北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专业
研修课程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西北师范大学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其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 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整体改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下设的教育学院,后改为师范学院。1939年西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改称国立西北师范学院,1941年迁往兰州。抗日战争胜利后,国立西北师范学院继续在兰州办学。同时,恢复北平师范大学(现北京师范大学)。1958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6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年更名为西北师范大学。学校是国务院首批确定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现有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数学、化学、物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地理学、心理学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美术学等10个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教育博士1个专业博士授权类别, 3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二、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三、报名办法
(1)学习中心报名。报名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照片(必须是蓝底照片)。报名截止时间以西北师范大学通知为准。
(2)经我校审查报名资格**后,无需参加入学考试,即可参加我校课程学习。
四、课程学习
(1)学习方式:采取在职不脱产的学习方式。
(2)学习时间:寒假、暑假期间或周末集中授课。
五、学习费用
学费:6000元,综合服务费:24000元,合计费用:30000元。(教材、资料自购,学校提供教材版本号)
论文指导及答辩费用:8000元/人(目前费用标准仅作参考,实际费用以学员申请答辩当年为准。)
六、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
M0051001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M0050005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M0101222
**外国语
2
专业基础课
M0032801
教育原理
2
M0032802
课程与教学论
2
M0032803
教育研究方法
2
M0032804
心理发展与教育
2
专业必修课
M0033851
学前教育原理
1
M0033852
儿童发展理论
2
M0033853
儿童游戏研究
2
M0033854
幼儿园课程研究
2
M0033855
儿童教育文献选读
2
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M0034801
教育统计及SPSS 应用
2
M0034886
儿童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1
M0034887
幼儿园音乐教育研究
1
M0034888
儿童发展评价与研究
1
M0034889
儿童教育思想研究
1
M0034874
幼儿园教学研究
1
M0034892
学前教育热点与前沿
M0034893
学前教育政策解读
1
M0034877
家庭教育与儿童发展
1
公共选修课
M0007000
语言能力提升课程
1
M0006000
荣誉课程
1
其他培养环节
M0035801
学术讲座或报告计1学分
M0035802
专业实践计 1 学分
总学分
不低于 35 学分
备注:以上课程的设置仅做参考,相关课程的安排将根据我校培养方案执行。
七、证书颁发
学员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西北师范大学颁发的项目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申请“同等学力申硕”。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须由本人向我校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自本简章发布到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国家政策为准。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西北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九、方式
西北师范大学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学习中心。
热忱欢迎广大有志之士到我校学习!
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以根据本办法,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证明学术水平的成果,如研究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核**后,将拟接受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审核并完成注册。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专业知识水平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注册**后,申请人应按照所申请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考试严格按相同学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
申请人应在**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写作申请。所在学院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工作。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评审与答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要求进行。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我校相应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全面纳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统一实施管理,由学校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实施。研究生院(学位办)主要负责申请人员注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招生专业论证、招生宣传、资格初审、课程考试、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工作。各相关学院负责专业课程开设、导师分配、论文开题、评审、预答辩、答辩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学费由学校统一确定,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已获得的学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须经教育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达到了硕士要求,不涉及学历。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西师发〔1999〕8号)、《西北师范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知识水平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西师发〔1999〕10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